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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制定贯彻《关于支持台湾同胞台资企业在大陆农业林业领域发展的若干措施》政策实施指南

  • 2021-10-25 22:0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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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台办、农业农村部等部委出台的关于支持台湾同胞台资企业在大陆农业林业领域发展的若干措施(简称“农林22条”),率先同台湾同胞分享浙江农林领域政策措施和发展机遇,浙江省台办、省农业农村厅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台办、农业农村部等部委出台的《关于支持台湾同胞台资企业在大陆农业林业领域发展的若干措施》(简称“农林22条”),率先同台湾同胞分享浙江农林领域政策措施和发展机遇,浙江省台办、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省商务厅、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省市场监管局等制订形成了《浙江省贯彻〈关于支持台湾同胞台资企业在大陆农业林业领域发展的若干措施〉政策实施指南》(简称《政策实施指南》),对“农林22条”中相关政策措施内容,进一步细化具体化,明确了具体办理手续和操作办法,同时公布了省级责任部门及联系方式、服务窗口。

● 一、台胞台企投资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到期后继续租赁的政策指南(省农业农村厅)

● 二、台胞台企参与林地经营权流转的实施指南(省林业局)

● 三、台胞台企通过流转取得林地经营权登记实施指南(省自然资源厅)

● 四、台胞台企从事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备案手续办理指南(省自然资源厅)

● 五、台胞台企申请农业信贷担保等服务政策说明(省财政厅)

● 六、台胞台企参保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政策说明(省农业农村厅)

● 七、台胞台企申请农业政策性融资担保及贴息政策说明(省农业农村厅)

● 八、台胞台企享受金融服务有关政策说明(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

● 九、台胞台企申请相关涉农补助资金的政策说明(省农业农村厅)

● 十、台胞台企申请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农业机械申请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指南(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

● 十一、台胞台企参与城乡冷链物流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指南(省发展改革委)

● 十二、台胞台企参与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政策说明(省农业农村厅、省自然资源厅)

● 十三、台胞台企申请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南(省农业农村厅)

● 十四、台胞台企申请设立饲料生产企业实施指南(省农业农村厅)

● 十五、台胞台企申请设计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实施指南(省农业农村厅)

● 十六、台胞台企申请设立兽药生产许可证实施指南(省农业农村厅)

● 十七、台胞台企申请兽药经营企业许可证实施指南(省农业农村厅)

● 十八、台胞台企投资林业政策说明(省林业局)

● 十九、台胞台企申请植物新品种权实施指南(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

● 二十、台胞台企享受畜禽养殖支持政策和优惠措施说明(省农业农村厅)

● 二十一、台胞台企从事水产养殖的政策说明(省农业农村厅)

● 二十二、台胞台资在从事林木良种培育、林草种苗生产经营等领域咨询方式(省林业局)

● 二十三、台胞台企申报省级林业重点龙头企业实施指南(省林业局)

● 二十四、台胞台企申报国家林业产业示范园区实施指南(省林业局)

● 二十五、台资企业与农垦企业开展合作政策指南(省农业农村厅)

● 二十六、申请创建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政策指南(省农业农村厅)

● 二十七、申报台湾农民创业园政策指南(省农业农村厅)

● 二十八、台胞台企参与美丽乡村建设项目政策说明(省农业农村厅)

● 二十九、台胞申请接受农渔业生产创业培训的政策说明(省农业农村厅)

● 三十、台胞台企申报纳入水利先进实用技术重点推广指导目录实施指南(省水利厅)

● 三十一、台胞台企参与国家标准制定实施指南(省市场监管局、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

● 三十二、台胞台企参加中国义乌国际森林产品博览会台湾农林精品展实施指南(省林业局)

● 三十三、台胞台企参加浙江农业博览会实施指南(省农业农村厅)

● 三十四、台胞台企参加中国国际农产品交易会海峡两岸农业合作展实施指南(省农业农村厅)

一、台胞台企投资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到期后继续租赁的政策指南(省农业农村厅)    

(一)《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十条“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方式、期限、价款和具体条件,由流转双方平等协商确定。流转期限届满后,受让方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续约的权利。”

(二)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浙委办发﹝2018﹞81号)第九条“平等保护经营主体土地经营权各项权能”规定“有权在流转合同到期后按照同等条件优先续租承包地。”

咨询电话:浙江省农业农村厅0571-86757725

 

二、台胞台企参与林地经营权流转实施指南(省林业局) 

(1)林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林权流转;(二)不损害国家、集体、个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三)不得改变林地所有权性质和林地用途,不得破坏林业综合生产能力和生态环境;(四)受让方须有林业经营能力或者资质;(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2)流转方式:林权流转可以采用转包、出租、互换、转让等方式。林权权利人可以依法将其拥有的林权入股、抵押或者作为出资、合作的条件。

(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的林地经营权流转。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于会议前15日将相关内容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公告。公示期满后,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后方可流转,并应当形成书面决议;流转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还应经集体林权权利人所属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林地依法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林木转让、出租的,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4)承包山(责任山)

林权权利人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林权,并向发包方备案;

国家所有依法确定给林业经营者使用的林权,经批准可以转让、出租、作价出资等

公益林(天然林)在不影响生态功能、不改变其性质的前提下,允许采用除转让外的出租、入股等其它方式流转。

对流转期限超过5年的,受让方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林地经营权登记

(5)关于森林资源资产评估

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及国有林权流转需要进行森林资产评估。除规定外,其他的林权流转是否需要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由流转双方当事人自行决定。

(6)关于流转期限

已经实行家庭承包的集体所有的林地经营权流转期限不得超过该林地承包经营的剩余期限。

林地经营权流转最长期限不得超过70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7)林权流转,双方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林权流转合同一般包括下列内容:(一)双方当事人名称(姓名)和住所;(二)林地类型、坐落、面积,林种,树种,林龄,蓄积量等;(三)流转期限及起止日期;(四)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五)林地被征收时的利益分配;(六)合同期满时林木的存量及该林木的处置,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的处置;(七)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八)违约责任;(九)争议解决方式。

咨询及服务网站:浙江省林业局

 

三、台胞台企通过流转取得林地经营权登记实施指南(省自然资源厅)

一、政策说明:我省已全面实施林权统一登记,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通过合法流转取得的林地经营权可依法到林地所在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林地经营权登记。《森林法》第 18 条规定,未实行承包经营的集体林地以及林地上的林木,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公示,可以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依法流转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上述情形,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办理: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或者林地经营权/林木使用权登记。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 36 条、第 41 条规定,承包方可以依法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在承包期内且流转期限在 5 年以上(含 5 年)的, 可以依据合同申请登记。家庭承包的林地,采取出租(转包)、入股等方式,向他人流转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或者林地经营权/林木使用权的,权利类型登记为: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或者林地经营权/林木使用权。

二、办理指南

1 .申请登记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1)通过合法流转取得林地经营权的企业或个人,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后,可以依法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林地经营权登记;

(2)申请林地经营权登记时,应明确林地经营权的权利类型(林地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或者林地经营权/林木使用权),并提供登记所需相关材料。

2 .申报所需材料

(1)流转双方身份信息(企业的需要法人证或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地区自然人需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台胞证、经海峡交流基金会(海基会)转递至各省公证员协会查证后的户籍誉本);

(2)林地经营权流转合同;

(3)林业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表;

(4)权籍调查材料(一套);

几点说明:1.权籍调查材料包括:①宗地图②林地流转现场踏验表;2.涉及集体统管山的需提供林木资产估值材料及集体决议,涉及农户的提供共有人同意的材料。

3 .基本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初审→复审→核实→登簿→缮证→发证

三、咨询方式

责任处室:省自然资源厅确权登记局;

联系电话:0571-88877937。

 

四、台胞台企从事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备案手续办理指南(省自然资源厅)

一、政策说明

在支持台胞企业使用设施农业用地方面,省自然资源厅出台的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政策,台胞企业与大陆企业享受同等待遇。2020年,省自然资源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出台《关于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 促进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0〕10号,以下简称《通知》),已包含“农林22条措施”第3条设施农业用地支持政策内容。

二、办理指南

1、申请主体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2、申报所需材料

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申报表、设施农业用地主体登记材料或身份证明、设施农业用地建设方案、设施农业用地勘测定界图、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须提供联合论证意见、设施农业用地使用协议、涉及土地承包权流转的需提供土地承包权流转经营合同、设施农业用地复垦方案或耕作层保护措施、预存土地复垦费用缴费凭证

3、基本办理流程

第一种情形,设施农业建设项目不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1 )用地申请

使用集体土地的,由设施农业用地主体或经营户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用地意向;使用国有农用地的,由设施农业用地主体或经营户向国有农用地使用权人提出用地意向。

(2)签订用地协议

经协商同意后,设施农业用地主体与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设施农业用地使用协议;使用国有农用地的,与国有农用地使用权人签订设施农业用地协议。在签订用地协议前,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国有农用地使用权人须将设施农业建设方案、土地使用条件等信息进行公示,征求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或有关方面意见。

(3)备案申请

设施农业用地实行备案管理,在用地协议签订后 15 个工作日内,设施农业用地主体或经营户将用地协议和设施农业建设方案等有关材料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备案。

(4)备案审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设施农业用地主体备案申请后,对备案资料进行审查。

(5)备案决定

通过备案审查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有关信息录入浙江省设施农业用地监测监管系统,生成设施农业用地备案单,告知设施农业用地主体领取。

第二种情形,设施农业建设项目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1)用地申请

使用集体土地的,由设施农业用地主体或经营户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用地意向;使用国有农用地的,由设施农业用地主体或经营户向国有农用地使用权人提出用地意向。

(2)签订用地协议

经协商同意后,设施农业用地主体与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设施农业用地使用协议;使用国有农用地的,与国有农用地使用权人签订设施农业用地协议。在签订用地协议前,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国有农用地使用权人须将设施农业建设方案、土地使用条件等信息进行公示,征求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或有关方面意见。

(3)组织论证

设施农业用地主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设施农业用地项目建设方案,提出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请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部门组织论证。

(4)备案申请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部门论证通过后,设施农业用地主体或经营户将用地协议、设施农业建设方案、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须提供联合论证意见等有关材料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备案。

(5)备案审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设施农业用地主体备案申请后,对备案资料进行审查。

(6 )备案决定

通过备案审查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有关信息录入浙江省设施农业用地监测监管系统,生成设施农业用地备案单,告知设施农业用地主体领取。

三、咨询方式

责任单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省自然资源厅联系人:王智锋,电话:0571-88877612。

 

五、台胞台企申请农业信贷担保等服务政策说明(省财政厅)

对于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1)提供优惠费率的农业信贷担保服务,粮食种植保费为年,生猪养猪减免担保费用至2021年底,其余涉农行业按照年的担保费率执行;(2)根据产业特点,灵活确定融资期限,最长期限可延长至3年,根据财政补助情况最高担保额度可至1000万元;(3)牵头协调金融机构,适度降低准入门槛,开辟绿色审批通道,提高担保贷款可得性;

联系方式:省农担公司业务部:0571-87998017

 

六、台胞台企参保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政策说明(省农业农村厅)

(1)申请条件。目前我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参保主体要求经营农业生产的地区在浙江省内,且种植或养殖地址不在行蓄洪区,生产管理符合规范等要求。

(2)申请材料。身份证复印件(大陆外人员需提供本人护照、营业执照复印件)、书面申请书(主要包括:申请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籍贯、从事产业、生产规模、生产经营场所、申请实用人才认定意向等内容)。以农业经营主体负责人、技术骨干申请的需要盖有农业经营主体印章,并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以个人名义申请的,需要个人签字。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人身份证件。

(3)办理流程。由本人或授权委托人携带所需申请材料,向所在地农业保险经营机构提出投保申请。此外,在政策性农业保险服务网络健全的地方,还可就近向保险服务站或保险服务代理员提出申请。

咨询电话:浙江省农业农村厅0571-86757688。

 

七、台胞台企申请农业政策性融资担保及贴息政策说明(省农业农村厅)

(1)申请条件。主要是全年稻麦复种、一季旱粮种植和“三园”地间套种同一旱粮作物(不含大小麦)面积达到50亩(含)以上的规模化种粮主体,具体包括种粮大户和从事粮食生产的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

(2)申请材料。主体根据实际自行向属地村委会提交贴息申报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并在申报表上对真实性承诺签字。

(3)办理流程。村委会对申报情况进行登记、核实、汇总,根据核实结果,加盖村委会公章,随同申报资料上报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各镇(街道)经审核、复查,并在村委会公示七天。报送县级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拨付补贴资金。

(4)贷款额度和用途。除用于购买农机具和开展小型粮食生产、加工等设施设备建设的贷款外,借款人其它用途的贷款额原则上按照种粮面积计算并控制在每亩1000元以内,其中政策性融资担保贷款额度不超过300万元。贷款资金主要用于粮食生产环节,包括种植粮食作物所需的土地租金、购买农资和农机具、小型粮食生产、加工、仓储及社会化服务设施建设等。

(5)贷款方式。粮食生产贴息贷款分为信用贷款、保证贷款、抵(质)押贷款、政策性融资担保贷款等,具体贷款方式由借款人自主选择。其中:对30万元以内(含30万元)的贷款,凡符合银行授信条件的,一般采用信用贷款方式。

政策性融资担保贷款以浙江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农担公司)为担保机构,实行优惠担保费率(年担保费率原则上不超过贷款金额的),为规模化种粮主体提供政策性融资增信服务。省农担公司与省农信联社、邮储银行浙江省分行、农业银行浙江省分行等合作银行共同设立“浙里担·粮农贷”粮食生产贷款专属产品。

(6)贷款期限及利率。粮食生产贴息贷款的期限一般为1年以内,最长不超过3年。粮食生产贴息贷款利率原则上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执行。

(7)贴息标准。对符合贴息条件的规模化种粮主体发放的贷款(含已发放未到期的存量贷款),省财政按3%的贴息率且不超过实际贷款利率的70%(两者取低值)给予贷款贴息,逾期贷款不予贴息。

咨询电话:浙江省农业农村厅0571-86757757。

 

八、台胞台企享受金融服务有关政策说明(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

八、充分发挥央行货币政策工作在引导信货投向、降低融资成本方面的作用。支持金融创新产品和服务,针对台湾同胞 和台资农业企业特点量身定制信贷产品。

台资农业林业企业可同等享受在银行间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具体细则已在浙江省贯彻《关于进一步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实施指南中予以公布。

联系电话:0571-87686551

 

九、台胞台企申请相关涉农补助资金的政策说明(省农业农村厅)

1.申请条件。对象主要是符合条件的农(渔)民、农创客(新农人)、国有农场、家庭农场、规范化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农业企业、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承担项目任务的行政事业单位或其他经济组织。具体条件由各地制定。

2.申请材料。补贴类资金补贴对象、补贴标准、补贴形式、补贴程序根据补贴政策内容由各地根据省级以上政策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基本上主体根据实际自行向属地村委会提交补贴申报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并在申报表上对真实性承诺签字。

项目类资金由主体根据各地项目申报指南要求提供项目申报书、实施方案等材料,并对提供材料真实性负责。

3.办理流程。补贴类资金村委会对申报情况进行登记、核实、汇总,根据核实结果,制成村补贴分户清册并汇总,经经办人、村负责人签字,加盖村委会公章,随同申报资料上报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各镇(街道)对村上报的补贴面积分户清册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复查,并在村委会相关平台进行公示七天。报送县级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拨付补贴资金。

项目类资金由主体申报到乡镇,乡镇审核同意后上报县级主管部门,县级主管部门根据指南要求通过专家评审或者集体研究等方式确认入围项目名单并公示。具体流程程序由各地制定。

咨询电话:浙江省农业农村厅0571-86757757。

 

十、台胞台企申请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农业机械申请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指南(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

根据《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实施中央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方案》的通知》(浙农机发〔2020〕1号)有关规定和要求,报废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农业机械,可在当地农业农村部门(县级)申请中央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资金。

http://nynct.zj.gov.cn/art/2020/9/11/art_1229142036_1352619.html

1、申请具备的基本条件。

(1)申请补贴对象为我省域内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是指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2)申请补贴种类为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水稻插秧机、机动喷雾(粉)机、机动脱粒机、饲料(草)粉碎机、铡草机。

(3)申请报废补贴的机具条件为我省各县(市、区)办理的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注册登记的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或申请人能提供其权属证明(购机发票等有效原始凭证)的机具,其主要部件应齐全。纳入牌证管理的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应提供农机监理机构核发的牌证,无牌证或未纳入牌证管理的农机,应具有铭牌或出厂编号、车架号等机具身份信息。

(4)报废的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应符合《浙江省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报废更新管理办法》(浙农机发〔2019〕6号)规定,其他报废的农机应符合农业农村部制定的相关产品报废技术条件要求。对未达报废年限但安全隐患大、故障发生率高、损毁严重、维修成本高的农机,允许申请报废补贴。

 2、操作流程。

(1)报废回收。机主将拟报废的农机交售给回收企业,回收企业核对机主和拟报废的农机信息,向机主出具《报废农机回收证明》,并归还号牌、行驶证等相关资料。

(2)补贴申请。报废机具所有人凭有效身份证明、《报废农机回收证明》、报废机具权属证明(享受过购机补贴和纳入牌证管理的无需提供)向辖区所在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办理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申请,填写《中央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申请表》。对已注册登记的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应向登记地办理报废补贴申请,并提出机具注销登记申请。报废机具原始权属证明遗失的,可由机主做出书面承诺。

(3)审核拨付。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审核机主和报废农机信息后,财政部门按照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及时将补贴资金发放到申请户。

咨询电话:浙江省农业农村厅0571-86757982。

十一、台胞台企参与城乡冷链物流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指南(省发展改革委)

一、政策说明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抓好“三农”领域重点工作确保如期实现全面小康的意见》(中发〔2020〕1号)要求,国家支持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供销合作社、邮政快递企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建设产地分拣包装、冷藏保鲜、仓储运输、初加工等设施,对其在农村建设的保鲜仓储设施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电价。

 二、申报条件

关于“农村”的范围。按照统计标准,农村是指以民政部门确认的村民委员会辖区为划分对象,范围在城镇以外的区域;在操作层面,可参照《统计上使用的县以下行政区划代码编制规则》(国统字〔2000〕64号),行政区划代码第三段编码(第10-12位,表示行政村)在“200-399”范围内的村,界定为农村。“保鲜仓储设施”界定为:具备冷藏、冷冻、保温等温度控制功能的恒温库及冷库。

三、办理流程

用户提供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等资料,如果是经办人办理,要提供经办人身份证和委托书。可通过“网上国网”app线上办理或者营业厅办理,供电服务人员根据用户的用电需求,查看现场用电性质等情况,参照保鲜仓储电价文件执行相关政策。

四、咨询电话

省发展改革委 0571-87051491

十二、台胞台企参与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政策说明(省农业农村厅、省自然资源厅)

相关政策:自然资源部、国家发改委、农业农村部联合印发《关于保障和规范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乡村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20〕21号 )、《浙江省特色农产品优势区建设规划(2018—2022年)》、《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农家乐规范提升发展的意见》(浙政办发(2016)131号)

(一)乡村特色农业。

深挖农村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加强传统工艺保护与传承。深度开发历史经典产业,培育传统产品制造、手工业等基地,壮大乡村文创产业。鼓励发展来料加工,扩大吸纳农村劳动力就业。实施农家小吃振兴行动,加强传统技艺传承创新。

(二)现代农产品加工。

大力推进农产品产地初加工、精深加工和副产品综合利用加工,开发主副食品、药食同源产品、海洋药品、功能性食品等,发展饲料工业。统筹建设畜禽屠宰场,提高集中屠宰产能。培育发展海洋生物产业。

(三)乡村商贸流通业。

统筹建设农产品产地、集散地、销地批发市场,加快推进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物流设施建设工程,健全农产品物流骨干网络和生鲜冷链物流体系,发展重要农产品流通主渠道企业。培育中央厨房、直供直销、加工体验等新业态。推进乡镇商贸综合体、连锁超市和特色街区建设,改造提升传统小商业、小门店、小集市,发展批发零售业,积极建设邮政农村物流主渠道,着力破解农村物流“最初一公里”“最后一公里”问题。

(四)乡村休闲旅游。

依托乡村景观、历史文化等资源,大力发展果蔬采摘、农事体验等休闲农业,做大农家乐和民宿经济,建设森林康养、生态旅游基地。发展文化创意产业,强化传统非物质文化遗产工艺与产品创意开发,做好古镇古村古建筑修缮保护与开发利用。

咨询电话:浙江省农业农村厅0571-86757772。

 

十三、台胞台企申请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南(省农业农村厅)

(1)适用范围

涉及内容:申请农机购置补贴。

适用对象: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2)受理机构

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乡镇政府。

(3)申请条件

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家庭农场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4)数量限制

个人不超过30万元,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不超过80万元,其中省级以上示范性农民(农机)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不超过100万元

(5)禁止性要求。

列入补贴产品经营黑名单的,不得申请农机购置补贴。

(6)申请材料:购机发票、有效身份证明、牌证照。

(7)申请接收: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乡镇。

(8)办理基本流程

申请人向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或乡镇提交补贴申请,或在浙里办进行网上申报;受理方作出形式审核;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对申请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无误后形成结算意见报同级财政;财政部门进行复核;拔付补贴资金。

(9)办理方式:线上受理、现场受理

(10)办结时限:60个工作日(2021-2023年意见还未出台,办结时限将有变化)

咨询电话:浙江省农业农村厅0571-86757800

 

十四、台胞台企申请设立饲料生产企业实施指南(省农业农村厅)

 1.适用范围。

 涉及内容:从事配合饲料、浓缩饲料、精料补充料、单一饲料生产的企业申请核发饲料生产许可证。

 2.适用对象:企业法人。

 3.法律依据:

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2014年农业部令第1号)、《饲料生产企业许可条件》、《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许可条件》(农业部公告第1849号)和《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申报材料要求》(农业部公告第1867号)。

4.受理机构:

设区市、义乌市和嘉兴市下辖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

5.申请条件:

(1)有与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厂房、设备和仓储设施;

(2)有与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专职技术人员;

(3)有必要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人员、设施和质量管理制度;

(4)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要求的生产环境;

(5)有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措施;

(6)农业部制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管理规范规定的条件。

6.申请材料目录:

(1)浓缩饲料、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单一饲料生产许可申请书;

(2)厂区平面布局图及检验化验室平面布置图;

(3)生产工艺流程图和工艺说明;

(4)检验仪器购置发票。

7.办理流程:

(1)申请人向所在地设区市或县(市、区)行政服务中心提交申请材料,或在浙江政务服务网进行网上申报;

(2)所在地设区市或县(市、区)行政服务中心在收到材料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和受理工作,受理后将全部申请材料转送所在地设区市或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

(3)所在地设区市或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在收到材料后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评审,除现场评审和企业整改时间外,8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4)所在地设区市或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在作出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邮寄送达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和饲料生产许可证。

咨询电话:浙江省畜牧农机中心0571-86757363

 

十五、台胞台企申请设计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实施指南(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政务服务网

1.适用范围。

涉及内容:从事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的企业申请核发生产许可证。

2.适用对象:企业法人。

3.法律依据:

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2014年农业部令第1号)、《饲料生产企业许可条件》和《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许可条件》(农业部公告第1849号)、《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申报材料要求》(农业部公告第1867号)和《农业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农业部令 2017年第8号)。

4.受理机构: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5.申请条件:

(1)有与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厂房、设备和仓储设施;

(2)有与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专职技术人员;

(3)有必要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人员、设施和质量管理制度;

(4)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要求的生产环境;

(5)有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措施;

(6)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规定的条件(针对添加剂预混合饲料)。

6.申请材料目录:

(1)饲料添加剂、混合型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申请书;

(2)厂区平面布局图及检化验室平面布置图;

(3)检验仪器购置发票。

7.办理流程:

(1)申请人向省农业农村厅办证中心提交申请材料,或在浙江政务服务网进行网上申报;

(2)省农业农村厅在收到材料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和受理工作;

(3)受理后,省农业农村厅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评审,除现场评审和企业整改时间外,8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4)省农业农村厅在作出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邮寄送达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或饲料生产许可证。

咨询电话:浙江省畜牧农机中心0571-86757363

 

十六、台胞台企申请设立兽药生产许可证实施指南(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政务服务网

一、适用范围。

涉及内容:从事兽药生产的企业申请核发兽药生产许可证。

二、适用对象:企业法人。

三、法律依据:

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02年农业部令第11号)、《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验收办法》(农业部公告第2262号)、《兽医诊断制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农业部公告第2334号)、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兽药GMP检查验收评定标准补充要求》的通知(农办医〔2013〕26号)、农业部公告第1708号和《农业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农业部2017年第8号)。

四、受理机构: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五、申请条件:

(1)与所生产的兽药相适应的兽医学、药学或者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

(2)与所生产的兽药相适应的厂房、设施;

(3)与所生产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质量管理和质量检验的机构、人员、仪器设备;

(4)符合安全、卫生要求的生产环境;

(5)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生产条件。

六、申请材料目录:

(1)兽药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2)兽药GMP检查验收申请表;

(3)兽药GMP检查验收申请资料。

七、办理流程:

(1)申请人向省农业农村厅办证中心提交申请材料,或在浙江政务服务网进行网上申报;

(2)省农业农村厅在收到材料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和受理工作;

(3)受理后,组织GMP检查验收,除GMP检查验收和企业整改时间外,15个工作日内完成业务审查,并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4)省农业农村厅在作出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邮寄送达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和《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GMP证书》。

咨询电话:浙江省畜牧农机中心0571-86757363

 

十七、台胞台企申请兽药经营企业许可证实施指南(省农业农村厅)

一、适用范围。

涉及内容:从事兽药经营(含兽用生物制品)的企业申请核发兽药经营许证。

二、适用对象:企业法人。

三、法律依据:

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

《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农业部令第3号)、《浙江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浙农政发〔2010〕7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及全省行政许可事项目录(2017年)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101号)和《农业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

四、受理机构:

设区市、义乌市和嘉兴市下辖各县(市、区)农业部门(兽用生物制品);县(市、区)农业部门(生物制品以外的其他兽药)。

五、申请条件:

(1)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

(2)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

(3)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

(4)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经营条件。

六、申请材料目录:

(1)兽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浙江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申请书;

(3)经营场所和仓库的周边位置及方位示意图和内部平面布局图。

七、办理流程:

(1)申请人向所在地设区市或县(市、区)行政服务中心提交申请材料,或在浙江政务服务网进行网上申报;

(2)所在地设区市或县(市、区)行政服务中心在收到材料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形式审查和受理工作,受理后将全部申请材料转送所在地设区市或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

(3)所在地设区市或县(市、区)农业部门在收到材料后组织现场审验,除现场审验和企业整改时间外,8个工作日内完成业务审查,并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4)所在地设区市或县(市、区)农业部门在作出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邮寄送达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和《兽药经营许可证》。

咨询电话:浙江省畜牧农机中心0571-86757363

 

十八、台胞台企投资林业政策说明(省林业局)

鼓励和支持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自主自愿投资林业。对标生态领域高质量发展要求,围绕“碳达峰”“碳中和”工作,制定《浙江省千万亩森林质量精准提升工程方案(2020—2025年)》;分类实施战略储备林、美丽生态廊道和健康森林建设,加强中幼林抚育、珍贵树种和大径材林培育、木本油料林抚育、森林和湿地生态系统修复、美丽林相改造,“十四五”期间,全省将实施森林质量精准提升1000万亩以上;发展生态旅游和木本油料等特色经济林产业,我局将积极做好产业引导和政策扶持,吸引资本、技术、人才等生产要素“上山入林”,加快打通“两山”转化通道,促进我省林业产业高质量发展。

咨询及服务网站:浙江省林业局

十九、台胞台企申请植物新品种权实施指南(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

一、政策说明。

为适应新品种权保护事业的快速发展,农业农村部于2007年修订了《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2010年颁布了《关于台湾地区申请人在大陆申请植物新品种权的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国家林业局公告 第1487号)。

 二、办理指南。

申请植物新品种权程序:登录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平台 ,按办事指南准备有关资料,按流程操作。

咨询电话:省农业农村厅0571-86757535

省林业局0571-86980848、87399022

 

二十、台胞台企享受畜禽养殖支持政策和优惠措施说明(省农业农村厅)

相关政策有:《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生猪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的实施意见》、《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促进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浙江省林业局关于支持生猪养殖使用林地有关问题的通知》、《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进一步做好生猪规模养殖环评管理相关工作通知的函》、《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奶业持续健康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等。

(1)生猪:

财政扶持:2019年8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新建(扩建)成年产能在万头以上、并经当地农业农村部门牵头组织验收合格的规模猪场,按通过验收的设计出栏产能,省财政按每万头(扩建场为新增产能)100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其中以出栏仔猪为目的的母猪场按3头仔猪折1头商品肥猪计算。2019年7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从种猪场引进种猪的存栏100头以上规模猪场,省财政按规模猪场实际引进合格种猪的数量,给予每头500元的补贴。省级设立10亿元省畜牧业高质量发展主题基金,支持大型现代化养殖场建设和生猪全产业链发展,引导撬动社会资本投资发展生猪产业。

信贷保险:省农业信贷担保公司为符合条件的养殖场户提供便利高效的信贷担保服务,免收2019年8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的贷款担保费。自2019年6月1日起,将能繁母猪保险保额从1000元增加至1500元,育肥猪保险保额从600元、900元分别增加至900元、1200元。

用地政策:对新建规模猪场按每5万头产能安排3亩建设用地指标,由省自然资源厅安排解决。对改扩建的规模猪场,如需配套建设用地的,由县(市、区)自然资源部门按规定安排建设用地指标。如涉及猪场配套建设用地需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修改的,可使用地方预留的规划建设用地指标。鼓励利用荒山、荒坡、荒废园地、荒滩、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原有畜牧用地安排生猪养殖,允许在Ⅲ级、Ⅳ级保护林地内建设养殖场并依法办理使用林地审批手续。生猪养殖用地占用农用地(不含永久基本农田)的,作为设施农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取消附属设施用地规模15亩上限规定。生猪养殖用地由养殖场(户)与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协商并签订三方用地协议方式获得,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及时报县(市、区)农业农村、自然资源部门备案。允许生猪养殖用地使用一般耕地,作为养殖用途不需占补平衡。坚持集约节约用地,鼓励建设多层猪舍。

环评审批:年出栏量5000头以下的生猪养殖项目在线填写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无需办理环评审批。2021年12月31日前,对年出栏量5000头及以上的生猪养殖项目,试点环评告知承诺制。

(2)奶牛:省级财政对奶牛人工授精实行补贴政策,每头成年母牛每年补贴2支冻精,每支冻精补15元。

(3)种畜禽:承担保种任务的国家级和省级保种场(保护区、基因库)享受财政补助,补助标准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咨询电话:浙江省农业农村厅0571-86757805。

 

二十一、台胞台企从事水产养殖的政策说明(省农业农村厅)

 一、有关说明。

 申请《水域滩涂养殖证》《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的,按行政许可事项要求办理,如需申报相关水产项目,具体申报条件、程序、所需材料等按照具体项目确定。

二、《水域滩涂养殖证》办理指南。

(1)申请条件:

①申请养殖的范围符合养殖水域滩涂规划;

②养殖品种、规模和方式等符合水产养殖规划;

③有相应的生产经营能力。

(2)申请材料:

《水域滩涂养殖证申请表》(主要包括:申请人姓名、联系电话、联系地址,拟采取的养殖方式、申请登记的水域、滩涂位置坐落、面积、四至范围等内容),个人申请的需提供居民身份证,法人申请的需提供企业营业执照。

(3)办理流程:

①在浙江省政府服务网上zjservice/front/index/page.do?=1

提出申请,也可至所在地县(市、区)行政服务中心办理。

②当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审核后,符合条件的,予以发证。

三、《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办理指南。

(1)申请条件:

①有固定的生产场地,水源充足,水质符合渔业用水标准;

②用于繁殖的亲本来源于原、良种场,质量符合种质标准;

③生产条件和设施符合水产苗种生产技术操作规程的要求;

④有与水产苗种生产和质量检验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⑤申请单位是水产原、良种场的,还应当符合农业部《水产原良种场生产管理规范》规定的环境、生产设施要求。

(2)申请材料:

《浙江省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申请表、期限一年以上土地(水面)承包合同、符合国家渔业水质标准的检测报告、符合生产水产苗种要求的生产条件、环境影响报告表。

(3)办理流程:

①在浙江省政府服务网上提出申请,也可至所在地县(市、区)行政服务中心办理。

②当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审核后,符合条件的,予以发证。

四、咨询电话:浙江省农业农村厅0571-86757570

 

二十二、台胞台资在从事林木良种培育、林草种苗生产经营等领域咨询方式(省林业局)

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在从事林木良种培育、林草种苗生产经营等领域可按市场化原则参与,所需材料等按照具体项目确定,相关事宜可咨询省林业局,联系电话:0571-86980848、87399229。

 

二十三、台胞台企申报省级林业重点龙头企业实施指南(省林业局)

(一)政策说明

浙江省省级林业重点龙头企业是指以森林等林业资源为经营对象,以林产品生产、经营、加工、流通、服务等为主业,产品竞争力强、规模处于行业前列,产业关联度大、示范带动作用明显,并经《浙江省省级林业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监测管理办法》认定监测管理的林业企业。省级林业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监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企业自愿申报,实行动态管理。

办理指南

1.申请主体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规模。按企业生产经营的产品类别不同,其总资产规模、生产规模、上年营销收入、市场份额等均应位居省内同行业前列。

①竹木种植与培育类。种植、培育木竹原材料林基地的企业,总资产3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2000万元以上,基地种植面积3000亩以上;种植、培育山核桃、香榧、油茶等经济林基地的企业,总资产2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1000万元以上,基地种植面积500亩以上。

②林下种植(养殖)类。利用林地林木资源发展林下种植(养殖)的企业,总资产1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800万元以上,上年度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上,基地种植(养殖)面积500亩以上。

③种苗花卉类。种业企业:以品种选育开发为主并实行良种生产经营相结合的种子种苗企业,基地面积300亩以上,上年度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花卉生产企业:生产面积1000亩以上,上年度销售收入800万元以上,基本实现机械化和标准化生产。花卉衍生品加工企业:总资产2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1000万元以上,上年度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上。园林绿化企业:总资产5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3000万元以上,上年度销售收入8000万元以上。

④木竹加工类。以生产人造板、木制家具、木门、地板等木材加工企业,总资产5000万元以上(其中:人造板生产企业1亿元以上),固定资产3000万元以上,上年度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上(其中:人造板生产企业1亿元以上);木竹日用品、工艺品企业总资产在3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在2000万元以上,上年度销售收入3000万元以上。

⑤林产化工类。林化产品的生产加工企业,总资产规模2000

万元以上,固定资产1000万元以上,上年度销售收入3000万元以上。

⑥森林食品加工类。以山核桃、油茶籽、香榧、竹笋等为主的加工企业,总资产规模达到1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800万元以上,上年度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上。

⑦生态旅游森林康养类。以森林、湿地等资源开展生态旅游和森林康养为主的企业,总资产规模在3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2000万元以上,年收入3000万元以上,年接待15万人次以上。

 ⑧林产品流通服务类。主要从事林产品贸易、流通服务的企业(包括线上线下),总资产3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2000万元以上,上年度销售收入8000万元以上。

(2)企业带动辐射能力。企业生产、加工、销售各环节利益联结机制健全,产加销有机结合,能引领行业发展风向,较好带动区域经济发展,增加就业机会,促进农民增收。

①生产、加工、流通企业。通过建立合同、合作、股份合作等利益联结方式带动农户1000户以上;通过合同、合作和股份合作方式从农民、新型林业经营主体或自建基地直接采购原料或购进货物占所需原料量或所销售货物量70%以上。

②林产品电商企业。从农民、新型林业经营主体、自建基地或省级以上“一村一品”示范村镇直接采购林产品占其销售农产品总量比例达到50%以上,带动农户1000户以上。

(3)产品竞争力。企业的科技创新能力和主营产品质量居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质量管理标准体系要求,工业产品须有注册商标。

(4)企业要求。企业效益: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企业资产负债率小于70%,主营产品产销率达到80%以上;企业信用:企业应守法和诚信经营,近2年内无不良记录;企业主营的林产品收入应占其总销售收入的60%以上;申报企业一般为市级或县级林业(农业)龙头企业;企业近2年内无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企业从事现行业2年以上。

2.申报所需材料

(1) 省级林业重点龙头企业申报表。

(2) 企业营业执照扫描件。

(3) 企业经济运行情况表和年度发展报告。

(4) 有资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无保留审计报表。

(5) 企业查询人民银行征信系统资信情况。

(6)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提供的企业带动能力和利

益联结关系情况。

(7) 县级以上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纳税情况。

(8) 企业所在地林业主管部门或其他法定监管部门提

供的企业质量安全情况。

(三)基本办理流程

(1)申报企业本着自愿的原则对照条件向所在地的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各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审查,并征求相关产业协会意见后,推荐上报市林业主管部门。

(2)各市林业主管部门对各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推荐的企业进行审核,征求相关产业协会意见后推荐上报省林业局。

(四)咨询方式

省林业局林业改革和产业发展处,电话0571-87399120。

 

二十四、台胞台企申报国家林业产业示范园区实施指南(省林业局)

(一)政策说明

国家林业产业示范园区是指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经国家林业局认定,林产品加工、贸易、服务规模大,集中度高,创新能力强,资源循环利用,服务优良,管理规范,物流高效快捷,具有重要的区域经济地位,在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方面发挥明显示范带动作用的林业产业园区。

办理指南

1.申请主体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产业园区以林产品加工、贸易、服务为主。园区内从事林产品加工贸易及相关服务的企业户数占总户数的80%以上,年林产品加工、贸易、服务额在20亿元以上。园区内林业主导产业符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林业产业发展的总体要求,创新能力强。

(2)产业园区在区域经济中地位突出,辐射带动能力强,有国家林业重点龙头企业1家以上或省级林业龙头企业3家以上。

(3)产业园区规模与环境承载能力、生产技术条件和管理水平相适应。园区内水、电、路、通讯、网络等基础设施配套齐全。加工、贸易、服务布局合理。

(4)产业园区具有健全的社会化服务体系,技术、物流、信息、法律、金融等服务组织体系完备、运行顺畅,能满足园区企业发展的需要。

(5)产业园区组织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规章制度和组织机构健全,管理到位,服务优良。

(6)建设规划已由当地建设用地规划主管部门、政府批复,选址科学,规划合理,配套完备,用地完成“三通一平”等基础设施建设的产业园区,规划产值不低于100亿元,具备一定的产业发展基础条件和重大创新条件,也可以申报。    2.申报所需材料

(1)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报送的申报文件(含评估报告)。

(2)县、市级人民政府向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报送的申

报文件。

(3)其他材料。主要包括:同意成立产业园区的政府批复文件,建设用地规划主管部门批复的产业园区建设规划,申报理由、基本情况、运行现状、园区内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情况,园区内主要产品服务情况,地方政府给予的优惠扶持政策以及拟发挥的示范效应等。

(三)基本办理流程

(1)企业向所在地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提交申报申请,按要求提交材料。

(2)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符合法定形式的提交所在地县(市、区)级人民政府。

(3)县(市、区)级人民政府向省林业局报送申报文件;

(4)省林业局进行评估和审核,符合条件的报送国家林草局。

(5)国家林草局组建专家组进行评审,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发文确认。

(四)咨询方式

省林业局林业改革和产业发展处,电话0571-87399229。

 

二十五、台资企业与农垦企业开展合作政策指南(省农业农村厅)

(一)有关说明。

浙江省国有农场实行属地管理,大多数由市、县农业农村部门主管,主要从事茶叶、果蔬、畜牧养殖等农业生产,承担良种繁育、品种展示、农技推广等公益职能。近年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农垦改革发展部署要求,加快推进示范性现代国有农场建设,打造现代农业示范基地、农业科技试验基地和优质农产品供应基地,实现国有农场高质量发展。

(二)办理指南。

1.企业必须符合国家和浙江省关于台资企业在大陆开展投资、合作方面的有关规定。

2.企业可与浙江省国有农场管理总站联系,开展与农垦企业的合作事宜。

咨询电话:

0571-87251912、87251911。

 

二十六、申请创建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政策指南(省农业农村厅)

   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创建申报主体为县级人民政府,需由县级人民政府编制创建方案和建设规划。建议符合条件的台湾农民创业园作为一项创建内容或项目,纳入产业园创建方案和建设规划。具体要求可参见农业农村部、财政部每年创建通知。

咨询电话:浙江省农业农村厅0571-86757591

     

二十七、申报台湾农民创业园政策指南(省农业农村厅)

1.有关说明。

    台湾农民创业园(以下简称创业园)是海峡两岸农业合作的载体,对进一步推进浙台农业合作,拓展两地农业合作功能,扩大农业交流空间具有积极意义。

2.创业园的基本条件。

(1)当地政府有积极性,并有支持发展现代农业的扶持政策及措施;

(2)有一定的对台农业合作基础或生态条件优越、农业产业优势、区位优势明显,有利于实现两岸优势农业资源的有效对接,并对周边地区以至全省农业的发展有较强的辐射带动力;

(3)创业园原则上分核心区、带动区、幅射区等三大区块(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创业园核心区交通方便、集中连片,有明确的区域范围和面积(一般控制在10平方公里以内),用地性质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区域产业发展规划;

(4)创业园规划范围内基本具备发展现代农业必要的交通、通讯、水、电等配套基础设施。

(5)有专门的管理机构和人员,必要的工作经费和办公设施。

3.创业园报审材料。

(1)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设立申请报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时抄送省级台湾事务主管部门;

(2)创业园建设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发展规划);

(3)创业园(核心区块)的区位图。

咨询电话:浙江省农业农村厅0571-86757130。

 

 二十八、台胞台企参与美丽乡村建设项目政策说明(省农业农村厅)

(一)有关说明

各市、县(市、区)根据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结合自身实际,统筹安排项目、资金等,开展新时代美丽乡村建设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由建设单位负责牵头设计、招标、施工、验收等工作。

(二)办理指南

关注各地美丽乡村建设项目发布的招标公告,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报名参与相应美丽乡村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等,并根据招标公告要求明细提供相关资料。

咨询电话:浙江省农业农村厅0571-86757526。

 

二十九、台胞申请接受农渔业生产创业农民培训的政策说明(省农业农村厅)

(一)有关说明。

农民培训是乡村人才振兴的重要支撑,按照自愿申请参 加、政府补助的原则,根据学员所从事产业、规模开展省、市、县分层分类培训。

(二)办理指南。

1.申请条件。

在我省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种养大户和农业经营主体负责人、技术骨干,年龄在65周岁以下。

2.申请材料。

身份证复印件(大陆外人员需提供本人护照、营业执照复印件)、书面申请书(主要包括:申请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籍贯、从事产业、生产规模、生产经营场所、申请实用人才认定意向等内容)。以农业经营主体负责人、技术骨干申请的需要盖有农业经营主体印章,并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以个人名义申请的,需要个人签字。

3.办理流程。

(1)本人携带所需申请材料,向当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当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审核后,符合条件的,出具农村实用人才书面证明,并将其纳入乡村振兴人才库。

咨询电话:浙江省农业农村厅0571-86757201。

 

三十、台胞台企申报纳入水利先进实用技术重点推广指导目录实施指南(省水利厅)

一、政策说明

从事水利领域技术研发、设备生产的台企台胞,其持有的涉及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和水害防治等领域的先进适用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和新工艺,可申报纳入《浙江省水利新技术推广指导目录》。

二、申报主体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

三、申报条件

1、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不涉及国防、国家安全的保密内容;

2、工艺成熟、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3、具有国内应用实例,应用时间一年以上;

4、技术适应性强,推广应用前景广阔;

5、知识产权权属明确。

四、申报资料

1、申报书;(见附件或扫描二维码

下载申报书:)

2、企业证照或个人持有者身份证明;

3、知识产权证明;

4、检测检验报告;

5、应用证明。

五、办理流程

1、申报方提交申报资料至邮箱lumf@;

2、审查申报资料并组织专家评审;

3、发文公布并颁发推广证书。

六、咨询方式

电话:0571-88216382、87826674。

 

三十一、台胞台企参与国家标准制定实施指南(省市场监管局、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

(一)政策说明

台胞台企可登录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的官网“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 的“国标计划”栏目,在定期公布的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中,有关台胞台企有参与某项农业、林业国家标准制定的意愿需求,可及时与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省市场监管局联系。

(二)申报指南。

1.申报主体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申报标准的起草单位应当具有法人资格,近三年内无重大质量、环保、安全事故,无违法失信记录;能为项目提供必要的组织、人力和经费等保障,确保项目能顺利进行。

2.申报范围。

尚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省地方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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